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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怎么劃分?
上述各種法的淵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們的效力等級又是有差別的。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優先適用效力,經濟特區法規的優先適用效力。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6.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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