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9月15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報到,他們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議書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以簽訂一紙冰冷的“自殺免責書”,來提前撇清責任的大學,不是一所具有人文關懷的大學,而是一所只重視“大學之用”、忽略“大學之道”的大學。大學一副自我保護心態,拿學生的生命當兒戲,完全違背了《禮記
一方面,這是推卸責任的表現。誠然,學生進入學校學習,出現自殺、自傷事件,屬個人行為,似乎跟學校沒有半毛錢關系。但從學校管理、教書育人的角度看,則不盡然,責任很大,不可推卸,這一點不容置疑。作為校方,對學生的人生安全“照顧”到位是職責之所在,即使不能做到杜絕自殺、自傷事件發生,也應做到“防患于未然”。而自殺免責書的制訂,從淺層面上看并不具備預防事件發生的作用,相反卻將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推卸得一干二凈。往深層看,則貓膩更多,這一紙協議更像是校方尋求自我保護、逃脫責任的“保護書”、“逃脫書”。將安全責任強壓轉嫁給學生,這顯然是對學生的一種不講理式“粗暴對待”。
另一方面,“自殺免責書”在法律上說不過去。根據民事法律的規定,學生自殺、自傷事故對于高校民事責任認定而言,要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在極端情形下,如果校方或員工直接逼迫學生自殺,自然要承擔全部責任,甚至還有刑責;如果校方存在較大過錯,如教師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導致自殘事故,校方將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校方存在一定過錯,如學生在校受到其他侵害后,比如被強奸,校方沒有做好積極引導工作并引發事故,則要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學校和有關教育人員工作無不當,則并無責任。此外,如果大學生為未成年人,校方還須承擔更大的管理責任、注意義務。
正如教育專家熊丙奇所言“關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來協議?”除了人身保險合同之類的特殊法律關系,法律在原則上不允許設定以生命健康權受損害為標的的契約。《合同法
[啟示]
學生本是大學服務的對象,對于正處于成長過程中的大學生,大學本該給予負責任的關照才是,即便是學生自殺、自傷確實緣于自身的身心因素,大學恐怕也并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對于學生心理健康問題的忽視與無所作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學生群體身心問題的惡化。面對大學生自殺、自傷的悲劇,大學本該顯示出應有的同情和關注,并從自身角度深刻反思,尋求改善才是,那種急于和自殺學生撇清關系的做法,即便單純從契約的角度看并無不妥,但作為“母校”,面對投入懷中的“學子”,卻表現得如此絕情,也免去“責任”的同時,恐怕也抹殺磨滅了“母性”。
[措施]
“自殺免責書”非但不能令大學生懸崖止步,還會在某種程度上令高校放松警惕,疏于管理,最終面臨更大的責任風險。對此,我們建議:
若真正關心學生健康,真想避免自殺事故,首要考慮的不應是萬一出現傷害事故怎樣免責,而應該反求諸己。面對大學生自殺背后的心理問題,大學必須拿出更多的管理智慧,健全校園安全防護設施,完善心理咨詢機構,加強對學生的生命教育,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只有幫助廣大學生走出陰霾,迎接陽光,在生命面前變得更加自信和勇敢,校園才會避免自殺自傷的悲劇上演。須知:忽略“人”的教育,就等于抽離了教育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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