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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二十八章
571、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 納的稅款和債務。
572、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573、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仍有權參加法定繼承)
574、從繼承法角度,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應當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575、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576、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者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577、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578、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79、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580、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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