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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十一章
40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03、一般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04、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05、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方位內免除保證責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預先行使追索權。
407、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408、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409、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410、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部門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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