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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十章
39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92、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39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39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有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9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法院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
396、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97、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98、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99、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400、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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