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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九章
381、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諾成合同)
382、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83、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84、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項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385、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86、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87、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有關合同履行的規定。
38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無權不能轉移。
390、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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