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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31-240】
23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予以認定。
23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執行1.5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時間間隔應當在一年以上。
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一次減2——3年有期徒刑以后,再減刑時,其間隔時間一般不得少于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可比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不受上述減刑起始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233、對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一般不適用減刑;如在考驗期內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予以減刑。
234、無期徒刑罪犯,如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后可以減刑。對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減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235、對死緩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
236、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分別以故意**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37、對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或以**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238、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239、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此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240、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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