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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四章
331、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332、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334、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就數物解除合同。
33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之一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36、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337、試用買賣對試用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338、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339、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是贈與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10、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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