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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三章
32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其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的情形僅限于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
322、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323、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第93條第二款、第94條歸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24、當事人互負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到期債務,任何一方可主張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325、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26、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27、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28、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適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329、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330、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所有權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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