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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二章
31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過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過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1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13、當事人一方對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另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意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314、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1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16、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17、債權人分離、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知識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318、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319、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20、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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