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91-300】
29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監護人時,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不明確的,由順序在前的有監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292、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293、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294、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295、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如其行為是在我國境內所為,適用我國法律;在定居國所為,可以適用其定居國法律。
296、無國籍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適用其定居國法律;如未定居的,適用其住所地國法律。
297、有雙重或者多重國籍的外國人,以其有任何或與其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
298、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
299、侵權行為地法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如兩者不一致時,法院可以選擇適用。
300、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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