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181-190】
18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斜坡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應以故意**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18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或者幼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以強*罪、奸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18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
184、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18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186、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其中(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不再定其他罪名。
187、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88、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89、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9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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