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71-280】
271、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順序的限制。
272、民法通則中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
273、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274、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275、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起字號的個人合伙,應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276、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出資,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家庭成員生活的,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不足部分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277、行為人在神智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無效。
278、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想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認定為重大誤解。
279、對于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法院可酌情予以變更或撤銷。
280、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所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不可能發生的,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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