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171-180】
171、非法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罪。
172、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173、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174、只要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75、刑法第292條所列四種情形是聚眾斗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所列四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情節。
176、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177、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此種情況應按照吸收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178、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教唆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179、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集會、游行、示威的一般參加者不成立此罪。
180、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導致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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