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161-170】
161、以虛假、毛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162、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將專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作他用,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16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構成刑法第368條的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而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164、妨害公務罪中,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采用**、威脅方法,而對于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則不要求使用**、威脅手段(只須故意阻礙),但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165、妨害公務罪中,**行為如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如**行為致人重傷、搶奪執法人員**等,應視為想像競合犯,原則上以一重罪論處。
166、同時有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167、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又利用該公文、證件、印章實施其他犯罪的,從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牽連犯)
168、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不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奪罪。
169、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他人商業秘密、國家秘密的,從一重罪處罰。
170、成立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不惜不是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否則成立刑法第111條規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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