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51-260】
251、合同對專利申請權無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252、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253、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民法通則)。
254、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255、暫時無力償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決,可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256、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不久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257、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責。(唯一免責事由)
258、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僅法定警示義務,主觀上無過錯,否則應認定其有過錯。
259、建筑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發生建筑物致人損害的后果,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260、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為無過錯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證明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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