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41-250】
241、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的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242、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符合規定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三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243、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不應自行成立清算組)
244、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45、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律或協議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246、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48、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250、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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