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61-70】
61、管制期限:3個月——2年
拘役期限:1個月——6個月
有期徒刑期限:6個月——15年
剝奪政治權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條規定外)
62、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當然也不適用死緩。
對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羈押期間做人工流產的,應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能判處死刑;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63、在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65、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7、數罪并罰的,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68、緩刑適用范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9、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70、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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