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51-60】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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