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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網行測法律講堂-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被告的確定規則
1. 被起訴人必須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誰行為,誰被告”)。
2. 行為實施者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誰主體,誰被告”)。行政主體必須擁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授予的行政權力
(二)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確定
1. 經批準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2. 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情形下的被告確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以后,必須在60日(或法律規定的更短的時間)的法定期內審查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不作復議決定,就存在著當事人以誰為被告起訴的問題。以誰為被告應該首先取決于當事人:如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對行政復議機關法定期間內不作為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
3. 行政機關新組建機構的被告確定。依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則,如果這些組建的機構是行政主體,就能作被告,如果沒有,則被告是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
4. 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被告確定。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均屬行政機構,他們是否能作被告,主要看其是否行政主體。如果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可以作被告;如果沒有,被告則是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所屬的行政機關。
5. 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確定。如果非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如果非行政機關也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那么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可以作共同被告。
6. 行政機關被撤銷情形下的被告確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因為行政機關可以撤銷,但職權不能撤銷,只能發生轉移,而職權與職責應當一致,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也應當履行其作被告的職責。
【預測考點】
某公安派出所對張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不服。張某向縣人民政府和縣公安局同時申請行政復議,但兩機關超過復議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決定。張某遂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派出所的處罰決定。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是誰?
A.公安派出所 B.縣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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