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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網行測法律講堂-物權的效力
40.甲、乙各以20%與80%的份額共有一間房屋,出租給丙。現甲欲將自己的份額轉讓,請問下列表述中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優先購買權,丙沒有優先購買權
B.丙有優先購買權,乙沒有優先購買權
C.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兩人處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優先購買權,乙的優先購買權優先于丙的優先購買權
答案:D。
(一)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
(二)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第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設立多個物權。同一物之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應確定物權實現的先后順序,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
(一)不動產物權登記
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規定的包括,“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動產交付
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手段,與此相對應,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手段。《物權法
同時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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