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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網行測法律講堂-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1.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是:①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權;②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權;③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是:
(1)只有法律、法規才可以授權。(2)被授權的對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通常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3)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4)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5)地位相當于行政機關,準用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被授權的組織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許可法
3. 受委托行政機關
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是:
(1)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2)必須委托給行政機關;(3)委托機關必須公告受委托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4)受委托機關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5)受委托機關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6)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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