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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網行測法律講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一)概念這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對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民法通則沒有作出體系化規定,但在具體制度中卻規定了效力未定行為。合同法第48條之無權代理、第51條之無權處分、第84條之債務承擔都是對效力未定行為的規定,該法第47條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也是對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補充。
效力未定行為的特點,是行為人已完成行為,行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卻有賴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還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為屬于輔助行為,在作出前該行為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
(二)類型1.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對他人權利標的所為之處分行為,該行為若經有權利人同意,效力溯自處分之時起有效;若有權利人不同意,則效力確定為無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代理行為”對本人是沒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認,就成為名正言順的“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本人否認,則該行為對行為人生效。在本人承認與否認前,該行為的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于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
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行為。這類行為若獲法定代理人追認,即變為有效法律行為,反之,則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第47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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