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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網行測法律講堂-國際條約、國際慣例
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條約生效后,根據“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慣例,對締約國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而國際條約也是當代中國法的淵源之一。
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
我國國內法中還規定了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法的效力,如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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