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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網行測法律講堂-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國務院所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凡屬于規范性的,也屬于法的淵源之列。目前我國行政法規的數量遠遠超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數量。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行政法規調整的范圍包括為了執行法律而進行的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的各種事項和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如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功中的職權、職責,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之間的關系等,內容較為廣泛。
我國行政法規的名稱,按照2001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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