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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公共基礎知識名師點撥-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的概念和原則1.行政復議:相對人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2.基本原則: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
§2.行政復議范圍#確立方式:混合式=概括式+列舉式
1.概括式: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
①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事實行為)
②合法性、合理性
③合法權益
2.列舉式
§3.行政復議機關(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國務院
┠┈┈┈┈┈┈┈┈┈┈┈┈┈┈┈工作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作部門
地區行署→ 市(自治州、設區的市)
┠┈┈┈┈┈┈┈┈┈┈┈┈┈┈┈工作部門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
┏━━┻━━┓┈┈┈┈┈┈┈┈┈┈┈┈工作部門
┃ 區公所
街道辦 鄉(鎮、民族鄉)
居委會 村委會
一般管轄(一級政府和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
① 一級政府→上一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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