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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公共基礎知識名師點撥-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要約
《合同法
注意: 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這一要件稱為要約的確定性。“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約中具備了這三項內容,即可認為要約的內容是具體的);“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試探性的語言。
(二)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在理解要約的概念和要件時,需要特別注意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處于訂約的準備階段,其目的在于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其內容往往是不明確、不具體的,其相對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約邀請不具有要約的約束力,發出要約邀請的人不受其約束。
根據《合同法
我國《合同法
(三)承諾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1.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 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3.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必須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諾并未更改要約的實質性內容,而只是對一些細節問題的修改,要約人也未表示反對,則承諾仍然有效。根據《合同法
4. 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承諾原則上應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合同法
1.北京甲公司與上海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書面合同,甲公司簽字、蓋章后郵寄給乙公司簽字、蓋章。則該合同成立的時間應為:
A.甲、乙公司達成合意時 B.甲公司簽字蓋章時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簽字蓋章的合同時 D.乙公司簽字蓋章時
2.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情形是( )
A.變更合同履行期限的 B.變更合同價款的
C.變更爭議解決方法的 D.變更合同履行地點的
3.乙父病逝,從外地趕回的唯一繼承人乙繼承了其父的一棟房產,并將其父生前常使用的市值4萬元的摩托車加以修理,用去1萬元,再以5萬元出售于丙,后發現該車系乙父之友甲所有,乙父是長期借用這輛摩托車,但乙并不知道實情,認為該車是其父親所有。
售車所獲5萬元應該由
A.甲所有 B.乙所有
C.甲、乙平均所有 D.甲所有4萬元,乙所有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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