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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公共基礎知識名師點撥行政內部監督系統
行政內部監督系統是指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系統內部實施的各種監督所組成的行政監督系統。行政內部監督系統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為中心任務,它們主要包括自我行政監督和專門行政監督兩種形式。
(1) 自我行政監督
自我行政監督主要包括一般監督、職能監督和主管監督三種情況。
一般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各行政機關之間按直接隸屬關系而產生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監督和互不隸屬的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一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這是自上而下的監督。二是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上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這是自下而上的監督。三是平行的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這是一種橫向監督。
職能監督是指政府各職能部門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對其他部門所實施的監督。例如,財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國家財政收支情況對各部委、各地區實施的監督等。
主管監督是指上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對下級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所實施的監督。這種監督主要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和上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2)專門行政監督
專門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行的專業性監督。專門行政監督包括各級行政監察機和審計監督。
(a)行政監察。行政監察是指我國政府中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是否堅持依法行政和廉潔奉公所實行的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在行政監察中主要行使下列職權:第一,檢查權。所謂檢查權是指監察機關依法享有的對監察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第二,調查權。所謂調查權是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享有立案調查的權力。第三,建議權。所謂建議權是指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依法對如何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和對如何提高行政效能作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議。第四,行政處分權。所謂行政處分權是指監察機關在立案調查的基礎上,對違反政紀的監督對象按照管轄權限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等六種行政處分的權力。
(b)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職權:第一,檢查權。第二,調查權。第三,建議權。第四,通報權。審計機關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五,處理權。對于違反財經法紀的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作出通報批評、警告、暫停撥付有關款項、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以及處罰等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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