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公文的稿本(1)草稿。不具備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討論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標記。(2)定稿。具備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標準依據。有法定的生效標志(簽發等)。(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規并有印章或簽署等表明真實性、權威性、有效性的標。(4)試行本。在試驗期間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5)暫行本。在規定的暫行時間內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6)副本。正本復份(與正本同時印刷)在外形上與正本沒有區別,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為復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復印件)不具備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樣標記。(7)修訂本。可以標題結尾處標作:“(修訂本)”,也可在標題下做題注,在圓括號內注明“某年某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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