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發文處理程序與方法(1)文稿形成擬稿。撰擬公文文稿。會商。當公文內容涉及其他有關同級或不相隸屬機關或部門的職權范圍,需征得其同意和協助。核稿。文稿在送交有關領導簽發或會議通過前,由專人進行全面核查。簽發。指由機關領導人或被授以專門權限的部門負責人對文稿終審核準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簽發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簽發分為正簽、代簽、核簽、會簽等數種。(2)公文的制作注發。定稿形成后,批注繕寫印發要求的活動,以使簽發意見進一步具體化、技術化。繕印。制作供對外發出的公文。用印或簽署。在印畢的公文上蓋發文機關公章,或請有關領導簽名。(3)公文的對外傳遞分裝。按規定具體揀配和封裝公文。發出。將分裝完畢的公文以適當的方式發給受文者。(4)處置辦畢公文包括:閱卷歸檔、暫存、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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