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務員考試申論—政府系統的通用公文文種(1)規范性文件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得稱“條例”。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辦法。用于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2)領導指導性文件命令(令)。用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旅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通知。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干部。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3)公布性文件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4)陳述呈請性文件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調查報告。用于反映調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與規律。(5)商洽性文件函。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答、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6)會議文件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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