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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政治知識熱點題庫-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其一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兩次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3)自首和立功,對于有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數罪并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5)緩刑,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運用的一項制度,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減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無期不能少于十年。(7)假釋,必須是已執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判處無期的,實際執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罰的不得假釋。(8)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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