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寧波市鎮海區公開招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簡章
報名時間:2010年10月24日-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報名地點:鎮海區人力資源市場(招寶山街道工農路1號)。
報名所需攜帶的材料:以下材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集體戶口人員持集體戶口簿或所在地戶證中心戶籍證明);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從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部分崗位需要按規定提供的工作經歷等相關證件(證明),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張
筆試時間初定為11月6日
為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根據《寧波市鎮海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
一、招考指標
全區共招考37名,詳見《2010年下半年鎮海區公開招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求計劃表
二、招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紀守法。
2、3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年齡及工作經歷等要求的時間計算截至2010年9月30日止,其中在校學生實習、掛職等不計算工作經歷時間。
3、 符合招考崗位的專業、學歷、學位要求。高于崗位要求學歷條件的可以報考。須在公告發布之日前取得崗位要求的學歷證書、職位要求的各類資格證書。要求為“全日制”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在讀大中專學生不能報考,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在讀的專升本、碩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 歷、學位證書報考。現役軍人不能報考。公務員、事業人員(包括已確定的擬聘用對象)報考應先經得現工作單位同意;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經同意后方可報考。
4、2010年應屆畢業生和具有寧波大市戶籍的社會人員。如要求為“2010屆畢業生”是指寧波市(鎮海)生源和具有寧波市(鎮海)戶籍的2010屆高校畢業生。《需求計劃表
5、留學人員報名時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征得委托培養單位同意。
6、農村社區管理崗位定向招考報名條件:鎮海區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考錄到村、社區工作的高校畢業生,考錄到村、社區工作滿2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仍在村、社區、鎮(街道)黨員服務中心工作,經所在鎮(街道)組織推薦可報考。
7、符合報考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具體詳見《需求計劃表
三、招考
本次招考統一按崗位招考。采取公開報名、統一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的方式進行。(一)報名、資格初審
1、報名時間:2010年10月24日-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2、報名地點:鎮海區人力資源市場(招寶山街道工農路1號)。
3、報名所需攜帶的材料:以下材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戶口簿(集體戶口人員持集體戶口簿或所在地戶證中心戶籍證明);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相關從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部分崗位需要按規定提供的工作經歷等相關證件(證明),二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2張。
提供的個人信息必須真實有效,凡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考試、錄用資格。
4、報考者填寫《鎮海區公開招考錄用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報名表
5、收費:資格初審合格者繳納考務費40元。
6、報名人數低于招考崗位1:3倍的比例,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崗位指標。
7、考生憑本人身份證于11月3-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鎮海區人力資源市場領取準考證。
(二)筆試筆試時間初定為11月6日,具體時間、地點見準考證。
報考者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或戶口本(戶籍證明)參加筆試。基礎筆試內容為行政能力測試和申論,滿分均為100分,各占基礎筆試成績50%。部分崗位(《需求計劃表
(四)面試
筆試后,全區統一劃定基礎筆試、專業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對合格考生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并按各招考崗位指標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不足比例的按實際人數),面試時間另行通知。
面試成績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筆、面試成績各占總成績的50%,總成績滿分為100分。按總成績高低排名,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成績高的排位在前。
(五)體檢
按各單位招考崗位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體檢對象,體檢標準參照《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
(六)考察
體檢合格者進入考察,考察參照《寧波市2010年考試錄用公務員考察辦法
四、錄用辦法
考察合格者,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經公示7天無異議,辦理事業人員錄用手續,實行人事代理。對不能按時報到或弄虛作假者,取消錄用資格。
本簡章由鎮海區人事局負責解釋。其他媒體刊登的公告與本簡章不一致的以本簡章為準。
各招考單位咨詢電話詳見《需求計劃表
區人事局咨詢電話:86290194
舉報電話:12388
附件:1、2010年下半年鎮海區公開招考錄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求計劃表
2、鎮海區公開招考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報名表 點擊瀏覽下載該文件
3、2010年鎮海區面向村社區定向招考事業編制人員報名推薦表 點擊瀏覽下載該文件
寧波市鎮海區人事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辦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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