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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貫徹執行〈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實施辦法
(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黨員干部;(2)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副職以上的黨員干部;(3)省屬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中的黨員,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上級黨組織、行政機關或者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以及其他經上述單位批準執行職務的領導人員中的黨員。(4)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5)鄉鎮、街道和市直、縣(市、區)直機關正副鄉科級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基層站所黨員負責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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