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與工作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1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等系統的司法警察,下同)普通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1981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間出生);報考專業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間出生)。其中,報考公安特警職位的,年齡為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1986年3月10日至1993年3月10日期間出生)。7、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錄職位用于“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須是經我省統一組織考試、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大學生服務西部志愿者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以及中央和外省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安徽籍“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招錄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須具備在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按足年計算,截止時間為2011年7月31日。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2)在公務員招錄和其他人事考試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且仍在處理期內的人員;(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4)公務員和已登記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 (5)現役軍人;(6)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規定的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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