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1年秋季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即在1975年8月17日至1993年8月17日期間出生),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年齡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職位表
(六)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1年8月17日前取得;
(七)2011年8月17日前的常住戶口在我省的報考者,福建省內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1年應屆畢業生,均視為本省報考者。鄉鎮職位招考范圍若限在“本設區市”的,按以上原則類推確認考生條件;
國家統一招生的2008年、2009年、2010年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可按2011年應屆畢業生對待;
參加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村官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在2010年、2011年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可按2011年應屆畢業生對待;
(八)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各類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按《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
招考職位中注明“專門職位”是專門面向參加省和設區市統一組織實施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村官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并于2011年8月17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招考。其中服務期為二年及以上的,可以報考所有專門職位;服務期為一年的,可以報考縣(區)、鄉鎮和監獄、勞教監所的專門職位。凡通過享受政策待遇,被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不再享受公務員招考優惠政策。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服務期未滿五年(含試用期)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征得所在機關同意方可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應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以上與基層工作經歷、辭退、現役、試用期等有關資格條件,均以2011年8月17日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報考者在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內公務員,但在報名之后、錄用之前成為試用期內公務員的,取消其考試和錄用資格。
招考職位的招考人數與報考人數的比例不足1:3的,該職位原則上不開考,該職位報考者的報名費將如數退還;個別職位招考數較多,而報考者不足1:3比例的,按1:3等比例減少招考人數;個別職位因為專業緊缺造成報考人數不足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并統一對外公布后,方可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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