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報考年齡一般為18至35周歲(197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報考放寬到40周歲以內(即1972年3月22日以后出生)。根據《關于調整公安機關監獄及勞動教養管理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齡的通知
1.廣州和地級市以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全省法檢系統司法警察職位:18至30周歲(1982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內(197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間出生);
2.公安特警職位:18至25周歲(198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間出生);
3.司法行政部門監獄、勞教所一線干警職位:18至30周歲(1982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放寬到35周歲以內(1977年3月22日至1995年3月22日期間出生);
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部分鄉鎮、公安特警、監獄及勞教管理機關一線護理等職位放寬到高中、中專、中技以上);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具有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累計滿2年的經歷。基層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日期為2013年3月22日。
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專門職位(在職位表中注明具有服務基層項目工作經歷)者,應為我省招募的、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廣東大學生志愿服務山區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人員。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報考服務所在市、生源所在市或省直單位的專門職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在讀的非應屆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現役軍人、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人員)、自2008年以來被辭退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2011年以來參加我省公務員錄用考試違背承諾的人員、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本次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招錄職位分法律業務職位和非法律業務職位。報考法律業務職位的考生,均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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