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總體部署和《海南省教育廳關于做好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一、認定對象
戶籍或工作地在海南省內,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及我省規定的申請條件,參加國家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并取得《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合格證明
二、認定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
(二)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三)學歷條件按照《海南省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四)普通話水平達到《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三、認定程序
(一)網上申報
參加下半年教師資格認定人員,請于201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登陸中國教師資格網(http://www.jszg.edu.cn)進行網 上申報。在“教師資格認定網上申報”欄下方選擇“全國統考合格申報人網報入口”,選擇相應的認定機構,并按要求完成申報。申請人要仔細閱讀注意事項,準 確、如實填報申請信息,上傳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打印《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申請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認定一種教師資格。
(二)選擇認定機構
按照屬地管理和認定權限,申報人員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相應的認定機構,不允許跨機構認定,具體如下:
1.戶籍或工作地在海口市,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本人戶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區教育局;申請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海口市教育局。
2.戶籍或工作地在三亞市,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三亞市教育局。
3.戶籍或工作地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海南省教育廳。
4.戶籍或工作地在海口、三亞、洋浦以外其他市縣的,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本人戶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市縣教育局;申請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認定機構請選擇海南省教育廳。
(三)現場確認
1.海南省教育廳現場確認時間和地點:2014年9月16日—10月30日(正常上班時間,周五下午不對外辦公),海口市國興大道9號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二樓57—58號窗口。
2.市、縣(區)認定機構現場確認時間和地點由各機構自行安排,具體時間、地點及咨詢電話應在網上申報系統“現場確認注意事項”中公布。各認定機構咨詢電話見附件1。
3.現場確認時,申請人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2)《身份證
(3)戶籍證明材料或工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1份(A4規格)。
(4)《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5)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份(A4規格);
(6)《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7)《海南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表(2014年修訂)
(8)《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9)申請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還需提供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A4規格)。
以上(2)—(9)項申請材料請按順序夾在材料(1)中。申請人網上填報信息準確、申報材料齊全的,在教師資格認定管理系統中確認通過。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補齊,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四)認定編號及發放證書
對現場確認審核合格人員進行認定編號、打印證書、頒發證書。由海南省教育廳認定的,證書領取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11月25日;由市、縣 (區)教育局認定的,認定編號及證書領取時間由相應認定機構自行確定,但認定編號工作應于12月1日前完成,證書頒發工作原則上應于12月31日前完成。
海南省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聯系電話
海南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檢表(2014年修訂)
注:1. “既往病史”一攔,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如發現隱瞞嚴重病史,不符合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即使已認定,經查實仍將取消資格;2.主檢醫師作體檢結論要填寫合格、不合格兩種結論,并簡要說明原因;3.化驗單貼在本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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