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條件(一)基本條件1.報考者應同時具備的條件:(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2)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團隊合作精神;(4)具有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5)委培、定向及在編在崗人員,須征得原委培、定向單位及工作單位同意。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報考:(1)曾受過各類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3)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4)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的;(5)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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