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入學、入托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入托權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自治區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幼兒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部門、學校、幼兒園在入學、入托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入托的條件;一些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法追究不落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入托受限制現象仍時有發生。為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入托的權利,自治區教育廳專門下發了《通知》。《通知》明確了自治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在入學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通知》對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入托權利。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教育部門、學校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此外,《通知》強調,新疆自治區各地、州、市教育、衛生部門要就本地區執行通知的情況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將檢查情況向教育廳、衛生廳報告。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