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起,應屆高校生在畢業當年自主創業開個小飯館、小賣部,可在3年內每年最高減免8000元稅收。
16日,記者從自治區地稅局獲悉,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日前出臺的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以創業帶動就業,應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享有稅收優惠。
自治區地稅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但從事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的除外。
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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