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下發意見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
教育基金會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七成
本報北京10月28日訊(記者 宗河)為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的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教育部、財政部、民政部今天發布《關于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如果涉及學校建筑、設施、場所的冠名事項以及學校內部機構冠名事項,基金會接受捐贈過程中應當征得學校同意。
《意見》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在完善治理結構、加強財務管理、加強籌資過程管理、規范投資行為、合理使用捐贈資金以及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意見》要求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教育基金會獲得的各類收入應當及時足額地納入賬戶核算,不得長期掛賬,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賬外資金”和“小金庫”。
《意見》指出,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股權、無形資產、文物文化資產,沒有發票、報關單或其他憑據作為入賬依據的,應當以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作為確認入賬價值的依據。無法評估或經評估無法確認價格的,基金會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應當另外造冊登記。
此外,《意見》還明確,基金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和事業。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捐贈人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教育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
《中國教育報》2014年10月29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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