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康夫本來是一名小學教師,卻平白受冤,以強奸2名和猥褻10名女學生的罪名,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至此背負54年強奸犯的名號。老先生從未放棄伸冤,他表示“我想清清白白的離開人間”。近期案件有了新進展,10名女同學54年后否認被老師強奸,據了解當年的受害者名單中的女同學除了去世的和聯系不上的2人,其余10人均否認被老師強奸。
10名女同學54年后否認被老師強奸
1966年,小學教師汪康夫在任教期間被公安帶走,隨后法院認定其強奸兩名,猥褻十名女同學,并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自1978年,勞改結束兩年后,汪康夫不斷以寫信的方式向法院伸冤,時間長達42年,但最終都以各種理由被駁回。他認為,當年法院僅憑借三份工作組撰寫的調查報告給他定罪,而沒有受害者證言和醫院的檢查,完全是冤案。記者采訪了名單上的“受害”女同學,除一人去世,一人未聯系到外,其余10人均否認被強奸或猥褻。“受害人”李蓮新表示,誣告汪康夫,系受當年教導主任逼迫。據汪康夫的學生李利元描述,汪老師性格很好,教學能力也強,還經常會帶學生做課外活動,總是能和學生打成一片,誰能想到,這竟然有一天會成為他入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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