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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門給高校放權松綁 本專科專業支持高校自主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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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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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門給高校放權松綁 本專科專業支持高校自主設

瞄準學科專業、崗位用人、薪酬經費等問題——

給高校放權松綁動了真格

教育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6日聯合印發《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瞄準高等教育改革發展中的學科專業、編制、崗位、進人用人、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等方面的深層次問題,進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權,給高校松綁減負,讓學校擁有更大辦學自主權。

記者就此采訪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深入解讀“權”“放”了哪些,如何“放”。

放權高校碩士博士培養

服務需求、提高質量是當前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主線,進一步深化學位授權審核改革成為適應研究生教育發展新形勢、新任務的必要選擇。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此次改革的主要舉措,一是突出質量標準主導作用,進一步細化學位授權審核各類申請基本條件,加強申請條件與研究生培養的銜接,嚴格按照申請基本條件依法依規實施授權審核。對一些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高校,新增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可不再要求培養年限。二是明確由省級學位委員會規劃本區域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權點的發展和建設,審批本地區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及授權專業,組織實施本地區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和博士學位授權初審。三是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放權部分具備條件的高校自主開展新增博士碩士學位點評審,探索設置新興交叉學科學位點。四是強化學位授權審核與研究生教育質量評價、資源配置、培養質量和學位授權點評估的有效銜接,加強授權審核工作的過程管理。

本專科專業支持高校自主設

《意見》提出,改進高校本專科專業設置。

教育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設置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的專業和尚未列入目錄的新專業以外,高校自主設置專業,實行備案制,專業設置備案每年集中進行一次。除醫學、教育、公安和司法四類國家控制的高職專業外,原則上不再新增國控專業,高校可根據專業培養實際自行設置高等職業教育專業方向。

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

對于高校編制改革,教育部相關負責人指出:“教育部所屬高校現行編制規模主要是20世紀90年代初由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經過一個時期的快速發展后,我國高校編制嚴重不足,遠遠不能滿足高等教育事業發展需求。”這位負責人表示,按照《意見》規定,將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

該負責人介紹,關于高校人事管理和崗位設置,教育部除根據政策要求保留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級別確定權外,其他權限均已下放至所屬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據政策要求保留績效工資總量核定權、主要負責人績效工資核定權外,其他權限均已下放至所屬高校。同時支持高校推進內部薪酬分配改革,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

這位負責人透露:“教育部正在研制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文件,進一步健全制度、強化監管、規范管理。下一步,教育部將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保持密切溝通,繼續推動落實和擴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權。切實做好根據高校發展需要實施調整編制、崗位總量,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向高層次人才集中單位傾斜等工作。”

教師職稱評審權全部下放至高校

對于備受關注的職稱評審,教育部相關負責人透露,“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審批權和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意見》實施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將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采取聯合評審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管。在評審方法方面,強調將師德表現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該負責人說。

擴大高校經費安排、使用自主權

《意見》對“完善和加強高校經費使用管理”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解決高校經費安排自主權、統籌使用權問題。通過完善預算撥款制度,優化撥款結構,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針對基本支出占比較低的地方,要求進一步優化結構,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擴大高校經費安排自主權。通過盡快完善資金管理辦法、采取額度管理等措施,由高校在批準的預算額度內、在不改變項目資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統籌使用項目資金,擴大高校項目經費使用統籌權。

二是解決高校經費支付效率偏低問題。針對高校經費管理特色,進一步完善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劃分,逐步擴大財政授權支付范圍,進一步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簡化用款計劃編報內容,逐步實現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的項級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編報用款計劃,減輕高校工作量。

三是解決高校資產處置及處置收益使用權問題。一方面,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適當提高資產處置的備案和報批標準;另一方面,學校處置已達使用年限、應淘汰報廢的資產,處置收益由上繳國庫調整為留歸學校使用,以調動高校的積極性。

四是解決高校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問題,由稅務部門執行好各項涉及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

(北京4月6日電 記者 晉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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