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關于中國締約程序問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中國外交部長參加條約談判,無需出具全權證書
B、中國談判代表對某條約作出待核準的簽署,即表明中國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
C、有關引渡的條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批準書由國家主席簽署
D、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以下情形無需出具全權證書:(1)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談判締約;(2)使館館長議定派遣國和接受國之間的條約約文:(3)國家向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派遣的代表,議定該會議或組織中的條約約文。
選項B錯誤。待核準的簽署是等待政府確認的簽署,表示一種特殊的待定狀態。在簽署人所代表的本國確認之前,它只有認證條約約文的效力,并非表明國家同意受條約約束。
選項C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簡稱《締結條約程序法》,下同)第七條規定,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前款規定的條約和重要協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條約、和平條約等政治性條約;(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三)有關司法協助、引渡的條約、協定;(四)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條約、協定;(五)締約各方議定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六)其他須經批準的條約、協定。……批準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選項D正確。《締結條約程序法》第十二條規定,接受多邊條約和協定,由國務院決定。……接受書由外交部長簽署,具體手續由外交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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