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陳東可以同時具有合伙人身份
B、對陳東的聘任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陳東作為經營管理人,有權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D、合伙企業對陳東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選項B正確。《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據此可知,陳東應為合伙人以外的人,且聘請陳東為企業經營管理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選項C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是否有權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要看合伙企業是否有授權。
選項D錯誤。《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可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非不能對抗所有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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