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對申某的處分,既可由某縣政府決定,也可由某縣政府的上級政府決定
B、對申某處分的辦案期限為自批準立案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C、對申某處分案件的調查應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
D、對申某處分決定應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選項B正確。《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選項C正確。《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選項D正確。《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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