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甲患抑郁癥欲自殺,但無自殺勇氣。某晚,甲用事前準備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當場死亡。隨后,甲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甲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抑郁癥屬于嚴重精神病,甲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B、抑郁癥不是嚴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C、甲雖患有抑郁癥,但具有責任能力,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D、甲具有責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癥,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
選項A、B錯誤,選項C正確。《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據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情況下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才不承擔刑事責任。本題中,甲認識到殺人行為是違法的,也知道殺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是因為自己患抑郁癥想自殺但沒有勇氣,因此希望通過殺人獲刑達到死亡的目的,并將該想法付諸實施,不屬于該條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應對其故意殺人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選項D錯誤。《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節,可以(而非“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因為其存在自首情節,而不是因為其患有抑郁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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