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國務院法制機構在審查起草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認為,該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且未與有關部門協商。對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處理措施?( )
A、緩辦
B、移交其他部門起草
C、退回起草部門
D、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部門:(一)制定行政法規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二)有關部門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三)上報送審稿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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