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請問老師,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和遺贈扶養協議有什么區別?另外有沒有附義務的贈與?
【回復】遺贈扶養協議與附條件贈與的主要區別有:
1.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履行與否完全取決于贈與人與相對人的意愿,相對人即使不履行條件的內容,法律也不能強制執行,相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從簽訂協議的那一刻起,就承擔被扶養人生養病死,就屬于他的合同義務,不得違反,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2.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其次,遺贈扶養協議還不同于遺贈,所謂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贈的方式將其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有在贈與人生命終結后才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并且從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
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
【問題2】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的區別。
【回復】一、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遺囑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指定繼承人及其繼承的遺產種類、數額的繼承方式。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叫遺囑人,接受遺囑指定繼承的人叫遺囑繼承人。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是:
(1)遺囑繼承能改變法定繼承關系。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2)遺囑繼承是立遺囑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用遺囑方式指定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由誰來繼承,繼承人依遺囑的指定享有繼承權,而且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而法定繼承,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由法律規定,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直接享有繼承權,并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遺產。
(3)遺囑繼承人的應繼份額由被繼承人遺囑指定;而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額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
(4)遺囑繼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但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不一定是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與遺贈
遺贈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贈與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種處分自己財產的方式。
遺囑與遺贈的區別是:
(1)接受遺產的對象不同。遺囑的接受對象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而遺贈的對象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遺囑繼承人是基于與被繼承人的繼承法律關系直接繼承遺產;遺贈受領人是基于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從遺產執行人處取得遺贈財產,而不直接參與繼承。
(3)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既繼承財產,也要承擔債務;而受遺贈人只接受遺贈人的財產。
【問題3】搶劫罪和搶奪罪的區別。
【回復】搶劫罪和搶奪罪是兩個罪名。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客觀行為不相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
2.客體不完全相同。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問題4】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別。
【回復】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的區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別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才做這樣特殊的規定。
比如:甲犯盜竊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刑滿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犯搶劫罪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甲構成一般累犯。
如果:甲犯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此后經過10年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那么甲構成特殊累犯。
【問題5】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回復】兩者的區別在于: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招搖撞騙罪損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為。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一般而言,區分兩罪比較容易,但是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如果騙取財物數額巨大,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后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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